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案例:王某甲职务侵占罪

2026-04-15
2026年04月15日 | 发布者:张小杰 | 点击: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甲公司生产经理,操作甲公司对公账户转给乙公司人民币158.78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乙公司将上述人民币158.78万元转至沈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现任妻子)名下银行账户。同日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甲公司生产经理,操作甲公司对公账户转给乙公司人民币158.78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乙公司将上述人民币158.78万元转至沈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现任妻子)名下银行账户。同日,上述款项经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至丙公司,被被告人王某甲用于购买房产1套(登记在沈某某个人名下)。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上述房产。

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小杰
张小杰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3359 积分:643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小杰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小杰律师电话(1593797601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3797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