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甲公司生产经理,操作甲公司对公账户转给乙公司人民币158.78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乙公司将上述人民币158.78万元转至沈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现任妻子)名下银行账户。同日,上述款项经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至丙公司,被被告人王某甲用于购买房产1套(登记在沈某某个人名下)。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上述房产。
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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