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黄某(另处)在明知所取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陈某、林某、冯某等人,根据上线安排,采用上门取现换U币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期间,黄某负责通过网络从上线处接单并指挥整个取现换U的行程,分别从被害人徐某、姚某处取现20万元、10万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三、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