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我老公在外有小三而且还有了私生子,老公给小三买房买车全在小三名下财产就会以养孩子的名义被分割吗?

2025-10-15
2025年10月15日 | 发布者:张小杰 | 点击:2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您丈夫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您的同意,将大额财产(如购房款、购车款)赠与“小三”,侵犯了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给小三买房买车”的性质:您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购买房产和车辆,并将财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未经您的同意,且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得抚养费,但这与您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问题。抚养费的支付需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且不能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以养孩子的名义被分割”的可能性:您丈夫的赠与行为是独立的,而非“以养孩子的名义”进行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但其数额和支付方式需合理。将大额财产(如房产、车辆)赠与“小三”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抚养费的合理范畴,不能被认定为是履行抚养义务。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小杰
张小杰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3349 积分:634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小杰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小杰律师电话(1593797601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3797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