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三。
上诉人张三因对第3702811201600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上诉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该事故认定书严重偏离事实,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因被上诉人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不予立案裁定,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上级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