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农业银行账户,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并将该银行卡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交给他人。该银行账户结算资金共计三十多万元。其中,蔡某、杨某、吴某、龙某、殷某、童某、马某、宋某、冯某被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诈骗,被骗资金转入该银行账户,被骗资金未被追回。
法院认定,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