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梅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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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发布者:赵梅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公司法 |1681人看过


       在实务操作中,有许多企业主和公司HR人事咨询到我们这个问题:企业到底可不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分析解答下这个问题。

  首先,还是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过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问题就比较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拒绝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实践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再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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