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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纠纷,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一二审均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卢晓萍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27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界首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萍,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某负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仅对刘某某和陈某某婚生子女的出生日期、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以及刘某某再婚后无子女且已绝育手术等事实进行认定,而未对陈某某自认的独自抚养三个孩子生活压力大以及刘某某举证证明的陈某某具有暴力倾向和人身危险性等事实避而不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陈某某缺乏固定收入、父母年迈且脾气暴躁,刘某某已丧失再次生育的能力,从新组织家庭后,与再婚的丈夫尚无子女,陈嘉瑞年幼,需要母亲刘某某的照顾,刘某某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要求变更婚生女陈嘉瑞抚养关系的理由正当。

陈某某答辩称:

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刘某某在知悉其身体生育情况、经济状况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三个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刘某某应恪守承诺:

2、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协议内容各个条款的订立均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如一方反悔,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3.双方离婚后,李可可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也未对孩子进行探视,李可可的违约行为表明其不具备抚养的条件,陈某某对三个孩子无私的付出,其生活压力大,并不代表陈某某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与条件;

4、刘某某的节育手术是在2014年,其再婚的时间是2020年6月8日刘某某上诉称其重新组建家庭后丧失再次生育的能力,并不符合客观事实;

5、婚生女陈嘉瑞自小与哥哥姐姐在陈某某家中长大,成长环境已经稳定,陈某某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6、刘某某已经重新组建家庭,对陈嘉瑞而言,新的家庭关系复杂且环境陌生,不利于陈嘉瑞身心健康。

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婚生女陈嘉瑞由刘某某抚养,抚养费刘某某负担;

2、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刘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2月23日生育长女陈刘利,2014年10月19日生育儿子陈嘉乐及次女陈嘉瑞。因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6月8日刘某某与陈某某在界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生女陈刘利、陈嘉瑞及婚生子陈嘉乐均由陈某某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现刘某某已再婚,与现任丈夫无子女且刘某某已行绝育手术,其认为抚养陈嘉瑞更为适宜,故此诉请变更陈嘉瑞抚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父母双方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事宜,同时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本案中,刘某某、陈某某双方离婚时,经协议约定婚生女陈嘉瑞由陈某某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刘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故刘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某某负担。


二审中:

刘某某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申请证人毕侠出庭作证,证明陈刘利、陈嘉瑞从满月起一直在其家中居住,直至上学时才回到陈某某家中,陈某某从来没有过问过孩子情况。

刘某某对毕侠的证人证言质证称:毕侠的证人证言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陈某某对毕侠的证人证言质证称:对毕侠证人证言中关于刘某某未支付抚养费和看望子女的部分予以认可,对毕侠关于陈某某的评价不予认可。

陈某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视频一份,证明陈嘉瑞愿意与哥哥姐姐一起生活,不愿去刘某某处生活;同时申请证人陈刘利出庭作证,证明陈嘉乐、陈嘉瑞小时候由陈某某的嫂子帮助照看,其不愿陈嘉瑞去刘某某处生活。

刘某某质证称:对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陈刘利、陈嘉乐不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年龄要求,视频中陈某某对孩子的发问具有诱导性,误导孩子做出错误判断;对陈刘利的证人证言有异议,陈某某在视频中明确提到刘某某抛弃三个子女,陈刘利予以否认,证人证言与陈某某提交的视频资料相矛盾。

陈某某质证称:陈刘利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陈某某没有赌博,仅仅是农村的娱乐性质打牌,证人证言客观真实,应予采纳。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统一审查认为,陈某某提交的视频系其与子女的对话,其本质属于证人证言,对证人证言的认定应以证人庭审中所作证言为准,故对该视频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毕侠的证人证言系关于刘某某、陈某某离婚前后陈嘉瑞抚养情况的陈述,陈刘利的证人证言系针对陈嘉瑞及陈某某生活情况的陈述,两人的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二人的证人证言仅作参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刘某某在知悉其身体无法再次生育的情况下,与陈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婚生子女由陈某某抚养,现其要求变更婚生女陈嘉瑞的抚养权,故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刘某某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某主张陈某某存在赌博、暴力倾向以及生活困难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陈嘉瑞尚年幼且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结合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及所举其他证据,本院认为目前不宜对陈嘉瑞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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