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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最终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

发布者:卢晓萍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22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晓萍,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皖K9V713小型轿车沿界首市融城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新马集镇范寨村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某俊受伤。同年2月25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同年5月28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7月2日,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后获得谅解。


辩护人卢晓萍律师意见:


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获得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


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获得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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