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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部分上诉成功,减少损失39000元

发布者:卢晓萍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30日 1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人民东路与游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JBBXL(1-1)。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萍,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相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上诉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一审被告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诉讼代理费的判决结果,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王**的诉讼委托代理费四万元;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已经支持王**的年利率24%的利息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辩称:

一审法院判决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委托诉讼代理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在借条中对此做了明确约定,王**与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有委托代理合同,有合法的诉讼代理费的税票,该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违背省物价局和司法厅的相关政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王**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5520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计12个月,每月46000元,至本金还清为止);

2.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此借款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全保险、律师、服务、执行等费用;

3.相某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12月27日,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为王**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出借人王**借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小写23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分。借款人同意将该笔款项转入徽商银行界首支行(账户:20×××80),收款人界首市创得置业,于2019年6月26日一次性偿还,若逾期,借款人自愿按日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因此借款产生的催讨费(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服务费等)以及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担保人确认:本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人所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清借款时,担保人愿意一次性偿还上述债务。借款人(签章)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担保人:相某某身份证号。备注:此款是购房款,因被查封,没签上购房合同,创得置业无钱退款,双方协商此款暂借半年,并支付利息,2018年12月27日。当日,王**将2300000元转入双方约定的上述账户。借款发生后,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王**六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未能偿还。王**在提起诉讼后对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为此支付了5000元的保全费用和6000元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王**聘请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支付委托代理费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王**主张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王**与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借条》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涉案的《借条》其实为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王**主张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300000元,其所提供的《借条》及转款手续能够证明王**已将涉案的该笔借款支付给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的事实。对王**主张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王**主张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向王**所借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王**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予以支持。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向王**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剩余利息应当自2019年6月28日开始计算。

关于王**主张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用及委托诉讼代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王**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全费用以及为保全提供担保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均是王**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对王**的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王**主张委托诉讼代理费用100000元,由于王**委托代理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应按照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合理收费,王**支付的委托诉讼代理费用较高,酌定为40000元。相某某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催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

一、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元、委托诉讼代理费40000元,合计51000元;

三、相某某对上述一、二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616元,减半收取14808元,由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相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同于一审。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争议的焦点为:

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应否承担王**的委托诉讼代理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其自愿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及因此借款产生的催讨费(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服务费等),但是双方对涉案借款约定的利息为月息两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对此部分的处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元、委托诉讼代理费40000元,合计51000元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元,合计11000元;

三、相某某对上述一、二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16元,减半收取148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合计15608元,由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相某某负担15000元,王**负担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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