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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上诉成功,为当事人减少4万元损失

发布者:卢晓萍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5日 15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界首市XX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人民东XX与游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82MA2MRJBBXL(1-1)。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相XX,女,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上诉人界首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一审被告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界首市XX公司偿还王**借款XXX元及利息5520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计12个月,每月46000元,至本金还清为止);

2.界首市XX公司承担因此借款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全保险、律师、服务、执行等费用;

3.相XX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

一、界首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借款XX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界首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元、委托诉讼代理费40000元,合计51000元;

三、相XX对上述一、二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616元,减半收取14808元,由界首市XX公司、相XX负担

界首市XX公司的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诉讼代理费的判决结果,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王**的诉讼委托代理费四万元;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已经支持王**的年利率24%的利息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界首市XX公司承担委托诉讼代理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在借条中对此做了明确约定,王**与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有委托代理合同,有合法的诉讼代理费的税票,该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违背省物价局和司法厅的相关政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二审审理争议的焦点为:

界首市XX公司应否承担王**的委托诉讼代理费用。

法院认为:

虽然界首市XX公司与王**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其自愿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及因此借款产生的催讨费(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服务费等),但是双方对涉案借款约定的利息为月息两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对此部分的处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界首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元、委托诉讼代理费40000元,合计51000元为界首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元,合计11000元;
三、相XX对上述一、二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16元,减半收取148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合计15608元,由界首市XX公司、相XX负担15000元,王**负担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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