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09月03日04时15分许,解蛇(化名)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蒙K90233/蒙BL278挂号重型半挂车,主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内蒙古华准开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挂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包头市名驰运输有限公司,沿G65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0KM+800米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同车道前方醉酒停驶状态的徐祥(化名)驾驶的邱东(化名)所有的蒙K11K2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徐祥受伤,俩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达拉特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祥与解蛇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蒙K90233/蒙BL278挂号重型半挂车已购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
据此,车主邱东提出由解蛇、内蒙古华准开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名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赔偿车俩损失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赔偿数额以多少为准
2、保险公司对解蛇的超载是否免赔10%
判决结论: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向邱东赔偿车损82809.2元
2、解蛇向邱东赔偿8978.1元
3、驳回邱东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隐情:
本案车主邱东的小轿车已经基本报废,但驾驶人解蛇是邱东的小舅子,所以邱东不希望向驾驶人主张赔偿。
律师意见:
交通事故案件呈现三大特点:案情复杂琐碎、被告查找困难、司法鉴定争议多。本案我作为原告邱东的代理人争议焦点2不与我方关系不大,主要在于争议焦点1损失认定即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接到该案后我协助原告去内蒙古物价局申请对损失鉴定,当庭将鉴定结论提交。对方保险公司虽然不认可,但是没有举出实质的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所以,本案最终以物价局的鉴定作为判决依据。
律师建议:
如果机动车之间出了交通事故,只有车损没有人员伤亡,最简单最省事最省钱的办法就是双方对事故责任(全责、同等或主次)达成一致后再报警让交警做记录,请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然后再报双方保险公司到场拍照处理 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区。(此句摘自张守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