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美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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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合同未生效拒赔

发布者:贾美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6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以案说法

     

        2018年03月12日,原告大王通过被告的车辆经销商代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当日12时41分,原告缴清保险费3748.67元,被告对其缴费及投保予以确认,并于同时向原告出具保险单。

3月12日21时,案外人小王搭乘大王驾驶该车与第三人老张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相撞,致老张受伤,造成俩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张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张被送往医院医治,医疗费花费巨大,原告垫付数十万元。但在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告知原告:“交强险于投保时生效,第三者商业险于投保次日生效,该车事故发生时间在第三者商业险投保时间外,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原告认为,保险单属于格式条款,投保时保险人员应告知自己商业险是于次日生效,即使不告知也应在保险单上明显提示。且原告提车时询问第三人经销商公司出售人员保险是否生效,第三人告知已经生效没有问题,此种情况下才将车提走。原告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据此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合同自购买时生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审理结果

     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于2018年3月12日12时41分生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保险合同案例。我作为第三人老张的代理人在了解到原告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向老张建议积极配合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在开庭前,我与原告的代理律师多次沟通,最终确定主要辩护思路以保险公司未到告知义务为依据。开庭时,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间为据,我方则从保险合同的目的、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辩论。在辩论环节,向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交叉询问,使得争议焦点更加明确。最终取得本案一审的胜诉。


律师心理

      在这个案子之前,正在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房产,原被告争执不休,也让我对律师行业产生厌恶之感。这个案子的委托人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在外打工,没有任何保险,一场车祸对这个家庭几乎是灭顶之灾。而另一边肇事者是一个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姐姐刚贷款买的新车,弟弟帮姐姐开回家中,结果在快到家时发生了车祸。面对这样的俩方当事人,心理上是同情的。

       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合同附期限生效没有对错,这是它的权利。但起码的告知义务应该尽到,真的好多人是不细心看合同到底什么时候生效的。保险公司提醒一声不一定会避免事故的发生,但起码当事人会更谨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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