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2016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赵军(化名)驾驶蒙LA9411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山湾村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昌汉白村乡村道路丁字路口处右拐弯时,与沿昌汉白村道路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该路口的原告吕荣(化名)驾驶的无号木兰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昌荣(化名)及乘车人冶娟(化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在拨打完急救电话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半小时后回到现场。本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公交杭认字(2016)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吕荣和冶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吕荣被送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诊断为头部外伤;皮肤擦伤:右侧髌骨骨折;右肾囊肿。经鉴定原告吕荣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据此原告吕荣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52.17元;住院伙食补助金2800(28*100);营养费6000元(60*100);护理费9671.5元(90*106.35);误工费43922.55元(413*106.35);精神抚慰金3000元;伤残赔偿金65950(20*32957*10%);被抚养人生活费14455.23;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三轮车损失费5000元;合计173485.62元;保留二次手术费用。
庭审中主要争议焦点:
原告具有逃逸情节第三者商业险应否赔偿?最后经过激烈的庭审对抗,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25879元,被告赵军不承担任何费用。
我作为被告赵军(化名)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主要从保险公司未尽到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和保险是否赔付应参照保险免责条款设立的目的而不仅仅是条款的字面含义俩个方面进行辩论。第一个方向作为传统的辩护方向,对于保险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虽然本案最终获得了胜利,但我想对驾驶人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慌张,不要逃跑,积极救助受害人。救助受害人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否则对于日新月异的法律规定,保护的方向也在时时变换。如果法律规定更倾向于合同的条款设定,那么在下一次法庭上法官未必会再一次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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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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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应该如何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