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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对象在国外已经结婚,影响我分割同居财产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189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同居而非正式婚姻的形式生活在一起。然而,当两人决定分开时,往往会遇到财产分割的难题。更复杂的情况是,如果你的同居对象在国外已经有了合法婚姻,这将如何影响到你在国内的财产分割?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甘某与吴某于1978年在新加坡登记结婚。后甘某再我国境内与符某相识并同居。2011年,甘某与符某感情破裂,符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包括在境内的房产。

甘某及吴某辩称,甘某与符某二人在中国国内均没有工作,符某起诉请求分割的财产均系甘某及吴某的共同财产,符某无权分割,起诉讼请求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可以进行如下思考:

首先,甘某与吴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甘某与符某在上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同居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二人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甘某与符某同居关系下共有物权的确定,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我国法律进行裁判。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甘某与符某同居期间是否产生共同财产进而进行分割,应当以同居期间双方是否共同出资及对财产的增殖是否存在共同贡献来判断。上述认定并不受行政机关登记的影响,行政机关的产权登记只是对不动产权属关系的一种认可和证明,本案仍需依照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现根据案情可以看出,符某在同居期间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因此应当认定符某无权分割财产。

由本案可以看出,对于同居对象在国外已经结婚的析产问题,因通常情况下都涉及不动产,所以准据法通常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到我国法律,即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人能否分割同居财产需根据财产来源、双方对财产取得或增值作出的贡献等综合判断,而非根据行政机关的房屋产权登记作出直接判断。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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