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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婚姻危机:发现配偶内地另结良缘,港妻如何应对?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35人看过

随着香港和内地往来日渐密切,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结婚已经是常见现象。但是,香港和内地在婚姻登记系统上并不互通,可能会让某些人钻了法律漏洞,在香港和内地重复结婚。如果我和老公在香港结婚了,老公又在内地和别人领证,我能请求法院判决后面那段婚姻无效吗?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庞添为香港居民,与同为香港居民的毛某在1954年8月在香港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此后十几年,双方共同在香港生活,并育有五名子女。1969年,庞添又与内地居民陈某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共同在广东省生活。庞添于2013年死亡,名下有房屋2间,存款百万。为确定遗产继承人,毛某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庞添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庞添香港与内地的两段婚姻哪段有效?

因为本案涉及香港居民,故为涉外婚姻家事案件。处理这类案件,我们首先需要确定本案的准据法。庞添是香港居民,但庞添生前与陈某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是中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对于庞添与陈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而庞添与毛某于1954年8月在香港按习俗举行婚礼,双方当时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对于庞添与毛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在确定准据法后,我们就可以确定庞添与陈某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7条规定:“(1)就本条例而言,凡于指定日期(1971年10月7日,下同)前按照中国法律与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构成旧式婚姻;(2)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所举行的婚礼,如按照以下地方当时接受为举行婚礼的适当传统中国习俗而举行,则该婚礼须当作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a)在香港内举行婚礼的地方……;(3)现宣布受中国法律与习俗约束人士所缔结的旧式婚姻为有效婚姻。”

因此,毛某与庞添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于1954年结婚后,婚姻关系一直存续,从未办理离婚。庞添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内地的陈某登记结婚,到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序良俗,是重婚行为。根据内地法律,重婚行为无效。因此,毛某作为庞添的合法配偶,要求判决庞添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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