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阶段,有的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会在仍有负债的时候就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如果我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注销以后才发现追讨欠款无望,我能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白瓦蓝马公司成立于2016年,股东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2020年,经全体股东决定,公司解散。在清算时,公司仍欠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100万元,且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曾就该100万元起诉,此时正处于执行阶段。公司未将清算事宜通知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在未偿还100万元时,就向工商银行出具了“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虚假清算报告,成功注销法人登记。现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起诉该公司,要求陈某某甲、陈某某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某乙、陈某某甲是否应该对注销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解决。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公司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给已知债权人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的对公司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经依法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因此公司应当知晓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这一债权人的存在。陈某某乙作为公司股东,与陈某某甲亦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书面通知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清算事宜。但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提交的白瓦蓝马公司注销登记材料显示,陈某某乙、陈某某甲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发布了债权人公告,并未书面通知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因此,陈某某乙、陈某某甲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对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陈某某甲在庭审中的陈述,陈某某甲曾多次代表白马蓝瓦公司与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就买卖合同事宜进行交涉,公司清算注销事宜亦由陈某某甲负责办理。公司注销后,陈某某甲以现金交款的方式向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履行债务。因此,根据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甲系白瓦蓝马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甲明知白瓦蓝马公司与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之间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有效债务,仍向工商行政部门出具“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现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请求田某对白瓦蓝马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现白瓦蓝马公司已经注销,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的债权已无法获得清偿,对于该部分损失,陈某某乙、陈某某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