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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老公在离婚期间为孩子买了保险,这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在同日发的另一篇文章里,我们介绍了香港保险不能分割的情况。这篇文章则是香港保险能被分割的情况。这是因为在司法实务中,任何细微的案情变化都会直接影响法院判决结果。这篇文章的案情和上一篇差不多,也是香港一方在香港买了保险,内地一方认为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小草和小花2015年结婚,小草是香港公民,小花是内地公民,婚内育有一女。小草和小花自结婚以来经常吵架,2018年小草向法院起诉离婚,并2019年诉讼期间,用香港账户为婚生女在香港购买了保险,该份保险总额是30万美元。保险合同内注明受益人为婚生女。

2020年,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双方就其余财产的分割均达成一致意见,但小花要求对30万美元的保险一并分割,认为小草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小花的请求,30万美元的保险价值由双方按比例分割。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之所以要分割保险,是因为无法确定最终受益人是谁。

小草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先是否认保单的存在,后来又说确实存在保单,但因为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获取并出示,现在已经联系了有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在当地调取资料,等到相关证据已经准备好了出示。这种不断自认再否认的行为,会降低法官对当事人的信任感,如果小草最后也无法举证与保单相关的证据,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同时,小草为婚生女买保险的时间点非常微妙。小草是在双方离婚诉讼二审期间购买保险的,保险中约定的受益人是双方之女,保险费总额为30万美元。根据小花和小草平时的收入水平和家庭消费习惯,该保费数额已远远超出他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数额。

同时,虽然被保险人是双方婚生女,但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险利益将由婚生女最终享有,小草完全有可能通过退保的方式取回投保的部分资金。

因此,在该保险保费的数额较大、小草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该份保险经过小花同意、无法确保保险利益的最终受益人是小花的情况下,更宜将该款项作为小草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对所转移的款项按比例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对30万美元以4.5:5.5的比例分割。

因此,如果你也面临类似情况,一定要注意区分保险价值的最终享有者是谁。如果对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新买了保险,哪怕受益人是双方子女,这份保险也有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买保险的行为就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保险,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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