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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老公在香港为孩子买了保险,离婚时我能分一半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85人看过

近年来,大陆和香港来往密切,夫妻之间一方为内地人另一方为香港人的情况不断增加。因两地法律不同,因此在离婚时会涉及到众多纠纷。今天我们主要来聊一下涉港离婚中保险利益如何分割。在下面这个案例中,香港的一方在香港购买了保险,内地的一方则认为他是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法院会怎么判呢?

小花和小海2012年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2017年年初复婚,2017年底小花起诉离婚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2018年,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归属确认协议》,分割了双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餐饮门店、商标、货币等共同财产。2018年底小花再次起诉离婚,这次成功离掉了。2019年,小花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小海为二人婚生子所购买的保险。

原来,2017年双方闹离婚的时候,小海就用自己在香港的钱为孩子买了商业保险,这份保险未计入《婚内财产归属确认协议》,故小花在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分割。经法院查明,涉案保险为价值180万美元,保人是双方婚生子,保险持有人是小海,且有条款约定了“持有人身故时,受保人已处年满十八岁或以上,而并无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则受保人将成为此保单的持有人。”受保单现已生效。法院最终判决小花无权分割该保险价值。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保单能否分割的关键在于真实受益人是谁。如果真实受益人为夫妻一方,则可能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的婚生子是涉案保单的被保险人,也是该保单的最终受益人。现在保单还在保险期内,虽然价值180万,但该价值只能在退保或者发生保险事故时变现。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婚生子年满18岁,那么保险利益直接由其享受,大海是不会享受到的。因此,涉案保险合同的最终受益人很可能就是双方婚生子,对保险的处分会直接涉及婚生子的权益。如果现在就按小花要求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那么会直接侵害双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而大海用于买保险的钱,也有可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在2016年离婚时就对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7年复婚后,大海和小花还是在用各自的银行卡支付日常生活费用。因此,在大海为婚生子买保险时,他用的是自己银行卡内存款,该部分存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大海的婚前财产。

因此,该保单的真实受益人是婚生子,出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庭审时保单不宜立刻予以分割。后来经调解,双方均认可涉案保险是对双方未成年婚生子的赠与,为了保护双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院认定不分割保险。同时根据女方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大海日后实际占有或使用了涉案保险款项,小花仍然有权主张分割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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