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的付出总是无私的,特别是在子女遭遇疾病时,父母往往会毫不犹豫地承担起治疗费用。然而,当女儿已婚的情况下,作为岳母,如果预先支付了女儿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女婿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呢?下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院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以下案例概述仅提取与本文章研究问题有关部分):
2011年,纠某与孟某泉登记结婚,并在婚后育有一子。
自2013年起,纠某开始出现精神疾病症状。2019年2月11日,纠某开始接受住院治疗,期间由她的母亲孟某秀及其兄嫂在医院进行照料。在纠某就医期间,其治疗费用由兄嫂垫付后,已向孟某泉追偿。纠某出院后,其母亲孟某秀多次陪同她前往精神疾病医院和康复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所有相关治疗费用均由孟某秀承担。现孟某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泉偿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夫妻之间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一方不能独立生活时,另一方配偶应当承担供养、扶助的义务。在本案中,在孟某泉与纠某未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孟某秀有权请求孟某泉返还医疗费等损失。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相互扶养义务是夫妻基于婚姻关系而承担的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养责任,其中就包含在对方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合理的治疗及经济上的支持。配偶怠于履行义务的,父母代为履行后有权向义务方追偿。当配偶一方未能尽到扶养义务时,另一方的亲属代为履行后有权向义务方追偿。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