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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辞职难?新《公司法》帮你解决!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公司法 |307人看过

为了留住优秀人才,很多公司都会阻拦董事辞职,不积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得董事仍然在对外公示的名录上,无奈承担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在条文中明确了董事辞职的行权方式,并在近日出现了适用该条款的首例案件。

某集团公司下有全资子公司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有三名董事张某、吴某、王某。

2019年起,王某由某集团公司委派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3年,王某从某集团公司离职,同年王某召开丙公司临时董事会,主要讨论免除王某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新董事长这一问题。但大会未能确定新任董事长人选,最终也没有形成决议。

2024年,王某向甲、乙、丙公司分别发送了《通知函》,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登记,删去自己的名字。但丙公司拒绝配合。王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涤除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本案诉请的事项,但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70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丙公司已在2024年收到王某发出的书面辞任《通知函》,因此在丙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其辞任生效,王某不再担任丙公司董事长。

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所以,王某有权一并请求丙公司办理涤除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的登记事项。

本案中,王某已通过向股东发函、召开董事会等方式尝试变更涤除他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公司不配合。

王某在提起诉讼前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方式直接干预公司内部治理,更好地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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