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期限内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劳动者向仲裁委主张二倍工资赔偿之时,被告知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发生。
本文旨在为各劳动者明确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以下案例概述仅提取与本文章研究问题有关部分):
2007年12月25日,齐某某与某服饰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9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六年期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此后双方未再签订其他劳动合同,齐某某持续为某服饰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7日,齐某某以公司自2016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自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公司于该月8日收到通知,并于该月11日回函称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对于齐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赞同。
2021年1月8日,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服饰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齐某某该项仲裁请求,齐某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某的该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
齐某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齐某某与该服饰公司已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6年11月10日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故齐某某可以要求该服饰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齐某某于2021年1月8日主张权利,因此仅有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处于时效期间。二审法院裁判该服饰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承担责任。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例向我们传达了一个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但需要各劳动者注意的是,该时效可以因其主张权利的行为而中断,如本案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之行为。
因此,秦嘉泽律师团队建议广大劳动者在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之时起,及时向单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向仲裁委请求权利救济,否则将面临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请无法得到仲裁委或法院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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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