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如无特殊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选择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呢?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007年12月31日,田某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28日田某某与某服务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变更为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1月26日,该服务公司向田某某发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称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不再续订。同时公司向田某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249.38元。
田某某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遂诉至法院,诉请公司支付赔偿金16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征得田某某同意即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持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赞同一审法院观点,认定公司行为剥夺了法律赋予劳动者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以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服务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件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持统一观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劳动者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权无权拒绝。实践中,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也确实依照该种观点作出裁判,但应当注意的是,上海的法院似乎与上述判决持相反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时,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
因此,如您因劳动合同续签而产生劳动争议,秦嘉泽律师团队建议您着重查阅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发布的各指导意见及地方性文件,或向专业律师寻求指导和建议,也欢迎您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拨打下方联系电话,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