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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我为自己投保的人寿险是否需要分割?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244人看过

现在很多人都有买保险的习惯。花点小钱就能保障自己未来的利益,何乐而不为?但保险作为财产的一种,在离婚时同样涉及到分割的问题。下面就以人寿险为例,探讨离婚时如何对保险进行分割。

吴某与黄某于1990年结婚。2023年1月,吴某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查明吴某于2019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一份,被保险人为吴某,保险期限为5年,投保金额30万元。吴某主张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黄某则主张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份保单权益归吴某享有,但吴某应给付黄某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50%的补偿款。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法院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本案中,吴某虽然是自己决定买保险,被保险人也是自己,但其用于支付保险费的金钱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哪怕被保险人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属于夫妻双方,该份保险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份保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划分原则,由夫妻双方均分。但我们也知道,保险在到期前其实就是一个凭证,不可能取出现金。因此,投保人只需要将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50%作为补偿款,支付给对方即可。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都会先询问双方是否对保险金额的划分作出约定,如果一致同意由一方享有保险利益,另一方无需对方支付补偿,该约定也是有效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例如本案中吴某主张自己享有全部保单权益,黄某却主张均分保单权益,那么法院就会介入,通过判决的方式对保单价值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我们希望这份保险完全属于个人财产,以便在离婚时避免分割,我们也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例如,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为自己投保保险;由自己的父母为自己投保保险等。只要投保的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方也就无权享有被保险人为自己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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