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藏、新疆、青海等地的旅游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想要去这些地方获得自然景观带来的震撼与快乐。但与美景并存的是高海拔对身体素质的挑战,此时,如果因旅行社行程安排过紧导致游客猝死,是否需要赔偿呢?
一、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7日,某集团的员工殷某等16人与上海旅行社签订了“藏秘之旅”旅游合同,履行地点为西宁、拉萨、羊卓雍湖等。
2009年6月16日,殷某携妻子曹某某开始旅行。旅行期间有部分游客称休息时间过短,需要推迟第二天旅游行程,被导游拒绝。
2009年6月19日,殷某在游览过程中称身体不适,导游叫来工作人员搀扶其继续登高游览。当晚,殷乙身体严重不适,酒店医护人员查看后声称无法医治,曹某某与导游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殷某抢救无效身亡。急救病历记载:既往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进藏19小时,嗜睡5个小时等。
2009年9月,曹某某及殷某的儿子殷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旅行社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旅行社及殷某均存在过错且殷某负主要责任,判令上海旅行社按照20%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理由如下:
理由一:上海旅行社组团的16名游客均系中老年人,且旅游路线又是路途较远的西宁、西藏等缺氧的高原地区,上海旅行社应当在组团之时向游客充分、全面地告知旅游风险和警示,在旅游途中注意游客身体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医护帮助等,上海旅行社均未做到,具有过错。
理由二:殷某的死亡存在自身疾病因素,其作为成年人应对旅游行程及其自身身体状况尽到注意义务,因此殷乙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一审裁判作出后,曹某某、殷甲及上海旅行社均上诉,二审法院在肯定上海旅行社及殷某均存在过错的同时调整上海旅行社按照35%的比例承担责任。
三、律师提醒
从本案可以看出,游客自身是注意义务承担的最主要责任人,因游客与旅行社具体履行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法院会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不同比例。诉讼中,双方应当注意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提交,也可以聘请律师进一步论证过错比例。
四、法律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