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55岁的王某与腾发宏众公司签订《保洁员劳务合同》。2022年3月4日,王某从居住地前往工作地点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交通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承担同等责任。2022年6月10日,王某向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予以认定工伤。腾发宏众公司以其与王某无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腾发宏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亦不影响王某的工伤认定结果。王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腾发宏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再审法院驳回腾发宏众公司再审申请。
三、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裁判,即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等条件的,依旧可以认定为工伤。若对是否构成工伤、认定工伤流程、认定工伤所需材料存在疑惑的,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协助。
四、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