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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夫妻二人买房出资,离婚后是否需要返还?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39人看过

随着大城市的房价越来越高,单纯靠夫妻二人的工资在大城市安家已经越来越难。因此,很多父母会拿出积蓄为孩子凑首付,剩余房款则由孩子与配偶共同负担。

如果对方父母在我们结婚期间出资付首付,但之后我和对方离婚了,这部分出资是否需要我返还呢?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2008年结婚,李某入赘到张某家与其父母张父、张母共同生活。

2019年8月,张某与简某签订《简易买房协议书》,约定600000元购买xx房屋。买房时张父向康某支付了现金110000元,通过信用社转账110000元。张父转账给张某50000元,剩余房款继续由张某支付给康某。

房屋登记在李某、张某名下。

2022年6月,李某起诉离婚。

张某称,2020年4月,自己向张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一共向张父借款300000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因此离婚时,300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需要返还150000元。

李某称,借条是离婚后才打的,弄虚作假根本不具有证明的效力。

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无需返还150000元。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法规

本案争议焦点为:父母为夫妻二人买房出资,离婚后是否需要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三、法院裁判思路

1、综合其他因素考虑借条真实性

一审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张某并未主动主张300000元欠条的债权,而是平均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二审中张某才提出300000元欠条债权,不排除共同抵制李某的可能性。尽管张某承认案涉款项系其向父亲借款,但鉴于双方系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该借条的出具将对李某的权益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需审慎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2、依法推定为赠与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父母的购房出资款推定为赠与。本案的情况属于约定不明确,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因此依照第29条规定,应当认定该出资的性质为赠与,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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