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磕磕绊绊是难免的,但是因为交通工具的急停、变道等受伤,乘客到底该找谁维权呢?
2023年10月,康阿姨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在车辆未到站台前便离开座位,准备下车。康阿姨当时已经70岁,在走动过程中,公交车为避让其他车辆而发生变道。康阿姨因此摔倒,当即无法站立,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诊断,康阿姨腿部骨折,住院治疗约20天后后回家静养。
2024年4月,康阿姨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康阿姨已经是成年人了,有乘坐公交车的经验,理应知道车辆未到站时容易晃动,不应该在此时站立行走,而应等待到站时才起身下车。康阿姨自己擅自离开座位走动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康阿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与调解,最终由甲公司对康阿姨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康阿姨自负20%的损失。
这个案子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作用。生活中为了及时下车、避免过站,很多人都会在公交行驶时就起身向车门走去。如果此时发生损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是以乘客和公交公司的各自过错为依据。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就法律层面而言,康阿姨乘坐公交车,已经与甲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有义务将康阿姨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如果因公交行驶过程中的行为,导致乘客受伤,公交公司就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康阿姨虽然高龄,但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也应当遵守公共交通安全守则,保障自身安全。根据正常人的生活经验,在明知自己年老的情况下,应该预料到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走动会增加自身受损风险,故康阿姨对损害的造成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的审理与调解正是上述思路的体现,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以及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就生活层面而言,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从他人案例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车辆驶出后不随意走动,在座位上也应谨慎地坐好或抓住扶手,避免磕伤、摔倒、扭伤。如果需要起身、换座位、准备下车等,注意留心车辆是否即将转弯、行驶是否平稳,一定要等车辆状况稳定后再走动。在自身身体状况不好时,更应该谨慎乘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