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中,我们明确了管辖的含义及管辖法院的确定,但如果原告选择了错误的法院,被告应当如何救济呢?下面我们来看看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被告认为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存在争议,那么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的一项异议,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二、谁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基础来看,只有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为受理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其已经用行动认可了法院的管辖权,不得再提出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应当什么时候提出?
原则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在答辩状期间过后提出的异议并不会启动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程序,但如果管辖权的归属因原告而发生了变动,被告仍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如果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效果?
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