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双方互赠礼物、为对方消费是很常见的行为。分手后,如果我觉得我为对方花了太多钱,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一、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自愿确立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张某多次为王某订外卖、买礼物,平时王某向其发送的衣服、饰品、化妆品等购物链接,张某也都代为付款,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恋爱仅半年,二人分手。张某认为,二人恋爱期间,自己在生活消费上为对方花费共计3万余元,而王某几乎未为张某支出。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称王某从自己这里获取的金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在恋爱期间花掉的3万余元。王某则认为这些费用为张某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返还张某1万元。
二、核心问题和法律法规
本案争议焦点为:恋爱期间的支出,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法院裁判思路
1、张某对王某的金钱给付不属于赠与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男女为对方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属于赠与行为。
但本案中,双方交往仅半年,张某代付次数多达几百笔,有时达到一个月支付60余笔、一天支付10余笔的情况,且均由王某主动要求。上述代付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正常生活需求,也超出了张某的经济能力,不是恋爱男女的正常赠与行为。
2、王某获得了超出正常生活需求的金钱,属于不当得利
张某代付的款项中,除合理消费部分,其余款项应当认定为“为巩固恋爱关系,缔结婚姻关系,而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王某取得该类款项的行为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对上述款项予以部分返还。
四、结论
男女双方恋爱,应真心诚意,相互付出。
超出正常恋爱范围的金钱给付,分手时可能需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