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管辖——诉讼中你必须知道的知识(一)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458人看过

当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诉讼是我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那么如何开启一个诉讼,如何解决“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就必须要明白法律对管辖的具体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以问答的形式来一点点认识管辖吧。

一、什么是管辖?

在厘清管辖含义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即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构成,每一级别的法院又由不同辖区的法院构成。

管辖的确定就是为了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

二、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纵向确定法院的级别。法院级别的确定应采取排除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由最高、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其次,横向确认某一个或某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院的横向确认涉及特殊规定较多,需要按照以下三步进行确认:

确认是否属于三类专属管辖。即(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有约定,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例外情形即,如果存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等情况,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此外,《民事诉讼法》在确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又区分诉讼的类别赋予了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地域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最后,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可以由原告选择任意一个法院起诉。实践中,常常综合诉讼便利程度、法院立案速度等因素进行抉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