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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公示员工处分信息违反了法律哪些规定?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6日|分类:私人律师 |377人看过

2024年7月14日,女子小A在网上发表文章,称其在霸王茶姬离职后,店方不仅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给予其“开除拉黑”、“三年内不得从事霸王茶姬任何相关工作”的处分,还公示了她的身份证号码,一时间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整体来看,该事件可能侵害到小A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霸王茶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侵权,哪违反的具体是哪一法律规定?

下面秦嘉泽律师团队在本文做简要讨论。

一、或构成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一般来说,名誉权侵权的构成包括侵权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该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及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其中较难判断的是受害人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一点。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等方式辅助判断。

在本事件中,店方故意向企业内部员工及社会公众公示小A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并采用“永远拉黑”这样带有贬低色彩的词语,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小A的社会评价,店方行为或将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或构成隐私权侵权

在明确店家行为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即隐私和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及第1034条显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显然,小A的身份证号码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信息。

那为什么大家都在讨论隐私权呢?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1034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而身份证号作为具有识别性,蕴含出生日期、性别、户籍地等“不愿为他人所知”信息的个人信息,应属私密信息,受隐私权相关规定的保护。(私密性认定标准可参考案例(2020)京0491民初19518号)

在本案中,店家未经小A同意即公开其身份证号,或将构成隐私权侵权。

三、律师提醒

企业与员工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企业若确需出具员工违规的处罚决定,也应当注意用语的客观性,不应当采取贬低性或对他人名誉存在不良影响的用语,更不能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否则可能会陷入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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