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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后在家猝死,能够认定工伤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429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及第15条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作出了列举,工伤认定的最常见条件即为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如果员工提前下班后在家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呢?秦嘉泽律师团队带大家看看下面实践中法院是怎么认定工伤的。

一、案情简介

张某伟系无锡绿化公司绿化养护工,工作地点及住所均在同一小区。

2022年10月3日,张某伟因感到身体不适提前下班返回住处休息,后被发现于2022年10月4日零点因为心脏性猝死。

张某伟的儿子张某某向江阴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江阴人社局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某某遂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在工伤认定上,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理念,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张某伟虽然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但其死亡时已处于下班状态,不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紧急性和在岗性特征,也非工作时间直接送医院或者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提醒

员工若在工作中确感到身体十分不适,有发病风险的,需直接去医院就医而非回家休息。

在司法实践中,请假离开单位马上去医院诊治的,常被法院肯定时间上的紧凑性和连贯性,最终能够认定为工伤。

四、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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