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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开车行,赔本关门了,想起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能成功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9日|分类:公司法 |203人看过

投资者主张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问题,其实并非全无依据。

既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投资协议,同时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法院在处理时,依据何在而判定为投资行为而非借贷行为呢?

一、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余四人共同商议并实施开设车行,随后以案外人名义成立非常酷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车很酷”,登记股东并非实际股东,原被告为隐名股东,此决定由大股东朱浩之作出。初始协议中,林某某承诺出资30万元,实际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因在于当时租金等费用均由原告方垫付。车行后期停业,非常酷公司亦已注销。

林某某原告坚称,他已多次提议签署书面投资协议,但被告王某某始终未予同意。因此,由于缺乏正式的投资协议仅有聊天记录,原告主张相关款项应被认定为借款。此外,原告在付款时特别备注了“借款”,以证明其真实意图。

然而,在聊天记录方面,被告王某某亦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林某某发送的信息显示,其表示:“我已投资30万元,理应享有了解经营状况的权利。同时,我亦有意参与经营管理。”

除此之外,王某某亦提供了企业工商注册手续等文件,以证实林某某始终积极参与经营,并亲自处理工商注册等事宜。此外,王某某还将自己在经营过程中所制作的合伙投资款项明细及用途表提交至法院,以证明所言真实可靠。综上所述,各项证据均相互印证,各项情况均符合常理。

二、案件分析

然而,专注于股权投资和合同纠纷诉讼仲裁的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指出,该合伙经营实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过于粗放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分红比例、经营管理权限以及风险损失负担等关键事项并未得以明确。因此,这样的合伙关系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可能导致后期纠纷的产生。

在经过仔细审查后,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这一决策的核心依据在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具体来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此前,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在提供法律咨询时,有当事人表示:“我只要告诉法院这就是事情的真相,让对方拿出证据来反驳我。”然而,秦嘉泽律师要强调的是,法院的法律程序并不是简单的争执或争论。相反,它需要遵循一套严格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因此,一些民间惯例或“规则”可能并不适用于正式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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