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资本市场投资方面表现出色,梁某某曾与他合作过,并借此体验到了无需耗费自身时间和精力,即可获得资本市场收益的益处。因此,梁某某希望继续与李某某合作。
然而,资本市场充满风险,投资需谨慎。
如俗语所言:“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此言不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亦可用来形容这种投资风险。
一、基本案情
甲方梁某某与乙方李某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原告把自己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被告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进行的项目有债券,基金,股票,期权等买卖的操作,并承诺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承诺有效风险控制,这句话恐怕就是双方的一个美好祝愿了。并约定双方各自最大亏损控制在5%以内。还约定了甲方梁某某每月有权利每个自然月末知晓当月净值变化情况,乙方在月末进行净值披露。甲方委托乙方投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保证本金或任何收益。委托操作不代表本金不受任何损失。委托时间是3个月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双方如何分配收益呢?结算后扣除税费,无论是赔是赚,双方一家一半。
二、双方博弈
后来究竟是赔了,于是李某某向梁某某发送了一份《补充协议》,罗列了投资情况,计算了梁某某需要承担亏损24000元。因为梁某某在之前的委托投资中没有取得收益,特补偿其投资基金及二级市场咨询服务,再亏损由李某某承担,如果赚了超过6%以上的部分,李某某拿50%的手续费。也就是说,补充协议中李某某希望在梁某某没有取得收益的情况下,继续委托自己理财,这次赔了都算我了,赚了约定6%的固定收益之外,再有收益一家一半。这个补充协议操盘手一方还是拿出了一定诚意的。但是原告对此并不满意。
梁某某的意思是,希望将《委托投资协议》转换成李某某的个人借款协议,并由李某某承担10%的固定利息,6%也是不满意的,至于你赚了都算你的… …这个协议,好像也并非全无道理。如果你对你自己操盘真的有信心,这个协议你是应当接受的。但是李某某断然、坚决拒绝,坚持应当的《投资返还协议》、及《投资失败补偿协议》。看来,投资资本市场,约等于一场赌博行为。专业办理股权、金融、资本市场投资诉讼、仲裁纠纷的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再一次温馨提示,金融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李某某也没有把钱还给梁某某,梁某某只得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为
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某返还投资本金30万元,并加算了投资期满后半年后至起诉时起两年的资金占用费,并持续计算至李某某还清为止。
李某某在投资期满后,实际使用资金两年半,但法院判决暂计了两年,专业办理股权、金融、资本市场投资诉讼、仲裁纠纷的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分析认为,也是考虑了之前的投资中梁某某按照《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损失。
从结果上来看,李某某在委托投资期满后,实际使用资金二年半,只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所以当初梁某某还是应当要么立刻协商把本金要回,要么至少答应补充协议,才是这个案件的最优解,建议今后遇到相同的情况,要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