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东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家事纠纷审判白皮书》,介绍近年来家事案件审判概况及相关机制举措,并就常见问题进行法律提示。
白皮书中有一项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前几年广泛存在的假离婚买房情况下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文加以详细介绍。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先生与被告孙女士2002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位于东城区和朝阳区的两处房屋。
由于限购政策影响,一个北京户籍家庭最多只能有两套位于北京的房屋,不能再行购置,吴先生和孙女士为了规避这一限购政策再买一套房,办理了假离婚:2016年5月8日,吴先生与孙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上述两处房屋均归孙女士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
2016年 5 月 19日(离婚后11天),吴先生就和某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海淀区一处房屋。2017 年 11月,两人复婚。
但是随后,两人感情出现纠纷,需要“真离婚”,2022 年,吴先生就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两套房产都归孙女士的约定无效。
二、法院审理结果: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东城法院最终判决,原本的离婚协议有关两套房产的分割条款无效,同时对两人不诚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
案件审理中,吴先生认为双方属于假离婚,系为规避北京市于 2011 年出台的商品房限购政策,故商议以假离婚的方式将婚内购买的两套房屋全部过户到孙女士名下,以便吴先生可用单身无房的身份购买海淀区的房屋,购房之后再复婚。
但是审理中孙女士则表示,双方第一次离婚是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合,相关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过程中,根据原告吴先生的举证,法院认定了两点主要事实:第一是离婚后到复婚期间,吴先生和孙女士有广泛的经济往来,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吴先生名下账户自二人离婚前起即定期向孙女士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并未受二人离婚、复婚的影响,且转账方式均表现为在吴先生工资到账后的数日内即大部分转出,仅留极少金额,充分表明二人在 2016 年初至 2017 年底的时间段内具有固定、紧密的经济来往;第二点是离婚后复婚期间,吴先生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两人感情没有破裂,比如一同出行旅游,互相转账偿还房屋贷款等情形。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的购房管控政策,故《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视为自始无效。
从本案可以看出,今年开始法院对于假离婚案件的审理有了新的方向和态度,对于确实是为了规避政策而形成的假离婚,法院逐渐支持推翻原来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