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确定受到家暴的一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对方没有殴打行为,但是存在谩骂、恐吓行为,这种状况下能否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否必须以存在殴打行为为前提?这两项问题一直是实践中存疑的问题,近期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发布了家事案件相关白皮书,其中有一则案例很明确,就是对方只存在谩骂行为而没有殴打行为,法院最终也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梁女士与被秦先生是妻关系。
两人结婚后产生纠纷,2021年开始矛盾加深,此后秦先生经常痛过微信聊天及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侮辱、威胁梁女士及其近亲属。比如,秦先生自2022年3月至9月曾使用个人微信向梁女士多次发送涉及“杀了你”“宰了你”及其他侮辱性语言,并在微信朋友圈晒出与梁女士的聊天记录,称“我跳楼时,你死无葬身之地”。
对于这种状况,梁女士多次报警,但是警察的处理程度有限,梁女士认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自己存在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在报警收效甚微的状况下梁女士选择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禁止秦先生以电话、微信、微信朋友圈、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侮辱、威胁梁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法院审理结果:支持了梁女士的请求签发保护令
东城法院在进行问话后确定,对于该项精神暴力行为可以签发人身保护令。
首先,上述梁女士的举证可以证明,秦先生的该行为使得梁女士及其近亲属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从预防为主的原则出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秦先生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侮辱、威胁申请人梁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其次,法院主要是依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认定秦先生的行为属于家暴,家暴不仅仅局限于殴打的行为暴力,还有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综上所述,秦先生虽然未以殴打、残害等方式对梁女士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梁女士实施侵害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并对申请人给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