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涉及担保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内出借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超出保证期间出借人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可以拒绝。
本文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实践中常见的保证期间计算的基本规则,其中存在保证期间的长短以及起算点两个问题。其中长短是指保证期间到底是六个月、两年,起算点则是指从哪个时间节点开始计算这六个月、两年。
一、有约定从约定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所以说,保证期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但是也要注意,这种约定是有限制的,必须是在借款的履行期限之外,比如双方约定借款履行期限是三年,保证期间不能在三年之内,需要三年内借款人确定还不上钱,再来确定保证期间——借款中最主要承担责任的应该还是借款人而不是保证人。
二、法定保证期间是六个月
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已经明确,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
我们举例帮助大家理解。张三向王五借钱,王五要求张三提高担保,于是张三找来自己的父亲张二做担保人,张三借到了100万元,借款期限是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张二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按手印,但是三方因为不熟悉法律所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本案的保证期间就是2024年11月10日,张三的最后还款日届满后六个月内,即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5月11日,王五必须在这六个月内找张二要钱(微信、语音记录皆可),超出期限张二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多笔债务存在,以最后一笔债务的届满期限作为起算点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认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长度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未预先约定或者视为未约定的(约定的期间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上述张三和王二之间的合同,双方约定每个月还款10万元(年利率20%),那么起算点也要在2024年11月最后一笔10万元届满时计算保证期间,不能在第一个月的10万元履行时就开始计算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