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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落户购买了竞赛,但是没做到,钱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10人看过

积分落户制度是现行大城市常见的一种吸引人才的落户方式,尤其在北京,这种落户方式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就有人试图钻空子购买竞赛奖项,帮助自己落户加分,但是这真的靠谱吗?对方没有最终帮自己拿到竞赛奖项,钱是否该退呢?本文以一则案例进行介绍。

一、基本案情

王五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家公司我们就叫甲公司。王五在北京生活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北京户口,也一直为积分落户而发愁。

某天,张三找到王五,称乙公司在区里竞赛获了三等奖,可将奖项转让给王五,以助王五在积分落户中加3分,但王五要支付张三10万元。

王五思考后同意了张三的要求。于是张三和王五就以各自名下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名义签订《顾问咨询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乙公司为王五提供北京积分落户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包括帮助王五获得“北京某大赛三等奖联合创始人身份并实现在2022年度北京积分落户中加3分”等各类相关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和积分落户相关的咨询服务。协议还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先支付5万元,积分落户办成后再支付5万元。2022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万元,并附言“支付服务费”。

但是,积分落户的审查是很严格的,操作之下王五的积分落户审核并没有通过,王五未能完成积分落户,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法院审理结果,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资金应该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应该返还甲公司5万元。

首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顾问咨询服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获得积分并最终实现落户,双方的行为扰乱了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为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该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案涉协议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5万元,但是利息方面,因为合同签订中双方都有过错,所以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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