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状况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资金,无法清偿债务。
本文要讲述的是一则看似很幸运的案例:被执行人本来银行账户中只有700多元,但是某天突然有人往帐户中打了48万元,虽然转账人员声称这笔钱是“转错账户了”,并且转账方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这48万元,并且不能将这48万元作为执行款,法院没有执行转账方的请求。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北京一中院在执行某汽车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以510万元为限额冻结了某贸易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时账户内金额只有700余元。
2023年10月16日,某出租车公司在进行网上汇款时误将48万元购车款汇入原合作单位某贸易公司名下,已经被执行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出租车公司发现款项误汇后,立即与某贸易公司联系,但是某贸易公司只能遗憾的表示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自己无法原路退还这48万元。
2023年10月17日,出租车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返还该公司误汇至A银行账户内的购车款48万元。
二、法院审理结果——出租车公司不能直接要求返还,需要按照执行比例进行清偿
法院没有支持出租车公司的异议,认为其要求直接返还的理由不合理。
首先,金钱在法律上是一种很特殊的财产,金钱、货币一旦交付就发生所有权转移,即只要打到对方帐户就认为这笔金钱在所有权层面已经属于对方,你用金钱“交易”过来的是一种债权,而非对金钱本身的物权,就好比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将金钱汇入某贸易公司,此时金钱在所有权上已经归属于某贸易公司,但是出租车公司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产生了对某贸易公司的一笔不当得利债权,出租车公司可以在债权的基础上要求某贸易公司返还。
然后,本案的重点也就在债权和物权在执行阶段中的优先顺位不同。在执行中,基于物权的权益高于债权,比如常见的买房人贷款买房,与此同时买房人还欠了张三李四王五每人10万元,此时都还不起被执行时,银行有针对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什么银行有那么高的顺位先拿到房屋执行款?就是因为银行对房屋,是一种物权抵押权,张三、李四、王五只是普通债权而不是物权。
而本案中,出租车公司的金钱一旦转入某贸易公司,出租车公司只是基于不当得利享有债权,而不是对金钱本身享有物权,这是法律对于金钱的特殊规定。现在出租车公司想要拿回钱,必须先起诉不当得利确定债权,再和其他债权人共同就这48万元按照比例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