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再婚夫妻的权益保障——居住权设立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186人看过

老年再婚,是现在社会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但是再婚往往意味着两个人需要思考的内容比较多,尤其老年再婚往往涉及到养老问题,因为居住权的设立在再婚夫妻之间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本案情

刘阿姨与杨叔叔是再婚夫妻,但是两人再婚后感情很好。

杨一、杨二是杨叔叔与前妻的女儿。

考虑到刘阿姨的养老问题,杨叔叔在生前就订立了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某某房产产权归女儿杨二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刘阿姨供其永久居住。但如遇以下情形(1.出租;2.再婚;3.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杨二有处置权。”

随后不久,杨叔叔就去世了。

但是杨一作为女儿之一,发现自己对房屋没有任何继承份额,不服,所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分割房屋的份额。刘阿姨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二、法院判决结果:刘阿姨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根据有效遗嘱,产权归杨叔叔的女儿杨二所有,但是杨叔叔也很明确,在遗嘱中为老伴刘阿姨设立了居住权,刘阿姨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可以要求杨二配合自己办理居住权登记。

杨叔叔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杨二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并且依据遗嘱内容,杨叔叔在设立居住权时主要考虑的其实是刘阿姨的日常居住需要,所以排除刘阿姨可以出租、出售的权利,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法院认为应予尊重。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刘阿姨享有完全居住权,杨二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让渡居住使用权益,配合刘阿姨办理居住权登记。

三、律师释法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再婚老年人群体愈加庞大。民法典增设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新规。《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中的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所以,对于再婚夫妻,如果老人想要在去世后把房子留给子女继承,又想让老伴儿能有个地方住,他只需要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自己的房子由子女继承,产权不归老伴,但是老伴可以在房屋中居住,这个居住还可以设置期限具体为几年,也可以是直到老板去世为止的不定期时限。这样一来,老人去世后,享有居住权的权利人便能依据遗嘱安心踏实地在房子内一直居住生活。老人的子女也可以依据遗嘱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在居住期限届满后,自由处分房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