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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没给年迈母亲留遗产,母亲依法要回了儿媳、孙女手中的遗产!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268人看过

实践中个人可能更倾向于将遗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孩子,而不是年迈的父母,遗留方式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立遗嘱,但是在法律上,完全不考虑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年迈父母,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孩子的做法,法律是不允许的。下文我们以北京法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基本案情

贾奶奶现年96岁,她的儿子冯爸爸生前与媳妇王妈妈,在婚内购买了一套房产,这套房产登记在冯爸爸一人的名下。婚后冯爸爸和王妈妈还生了一个女儿冯某某,经过商议两口子决定将夫妻共有的这套房屋赠与女儿冯某某,但因限购政策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登记在冯爸爸名下。

随后,冯爸爸不幸去世,王妈妈、冯某某与贾奶奶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

冯某某认为,涉案房屋是父母给她的嫁妆,虽然房屋没有过户,但是赠与有道德性质不应该撤销,因此冯某某作为孙女主动起诉,要求王妈妈和贾奶奶一起配合自己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贾奶奶则认为,自己这么多年跟随冯爸爸一家共同生活,帮忙料理家务、照看孙女,其现在年事已高,儿子不行去世,儿媳王妈妈明确表示无法对自己老年生活进行照顾赡养,冯爸爸将所有财产留给冯某某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在赠与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撤销冯爸爸和王妈妈对冯某某的赠与,这套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二、法院判决结果:撤销赠与,房屋按照继处理,王妈妈、冯某某支付贾奶奶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所以判决房屋按照继承处理归冯某某所有,但是冯某某需要按照份额支付贾奶奶补偿价款。

因为老年人享有的继承权依法受到保护。冯爸爸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女儿,但是直到冯爸爸去世房屋也没有过户,所以赠与没有完成,此时贾奶奶作为继承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其撤销理由合理,法院会支持继承人的请求。 虽然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规定并不明确,而相关继承纠纷案件已最终判决涉案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的情况,冯某某仍提起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更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继承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因此,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判决驳回了冯某某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释法:老龄化社会下,《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越来越重要

我国老龄化不断加重,结合各地法院近些年的动态,可以发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在司法中逐渐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财产。实践中,一些高龄老人在遭受晚年丧子之痛的同时,还被家庭内部财产纠纷困扰,此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就有其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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