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女双方将子女的抚养权约定给了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将抚养权重新拿到自己这边,从而获得长久和孩子共同生活、居住的权利,本文就以案例的形式讲解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一、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赵女士在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女小萌(化名)由李先生抚养,赵女士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所以离婚后女儿小萌与李先生共同生活了四年多,一直是李先生在照顾,但是这四年里李先生也顺利再婚,并且和再婚对象生育了一个儿子。
2022年,赵女士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赵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已再婚,并且有了一个小儿子,女儿小萌也逐渐长大步入青春期,10岁的小女孩再和爸爸一起生活很多事情并不方便,最为关键的是,李女士声称小萌多次向其表示希望跟妈妈一起生活,认为这是女儿发出的“求救信号”,要完成女儿的“心愿”。
李先生则不同意变更,认为女儿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贸然变更对其成长不利。
二、法院判决结果——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
因为小萌已经十岁了,按照《民法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有关自己的基础事务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
法院于是征求了小萌的意见。
但是在类似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普遍存在一个难题:孩子是否愿意真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遇到孩子给父母双方都出具愿意跟随其生活的视频、文书,法官问话时也容易紧张、不愿意表漏真实意思。所以事先都需要和孩子进行充分的沟通。
本案的审理期间,法官询问小萌意见时,她起初并未明确表态,为了探寻孩子的真实意思,法官选择了单独会见小萌,拒绝小萌父母在场让小萌直接表态。在单独相处中,小萌表示之前询问时均有他人在场外干扰,自己与爸爸之前在家里有过冲突,不敢表露真实想法,现在自己想要跟母亲赵女士生活。
随后,既然孩子有了态度,本案就在调解之下结案,调解结果是孩子归赵女士抚养。
三、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可以说,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孩子的意愿将是法官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的最主要因素。
“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考虑的有:(1)有影响子女身体、心理健康的疾病的;(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3)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的;(4)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