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这片沃土,有着非常多的租房中介,租房的市场因为外来务工人员众多,所以市场也很繁华。但是活跃的市场之下,也就潜藏着很多纠纷。本文要讲的,就是租房中中介超出转租期将房屋租给他人,法院会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张三经人介绍了北京市内一处房屋,这处房屋张三也是和中介签署的合同,房屋是平房,离工作单位近,位置好却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其他房屋。心动之下,张三就和出租人老陈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押一付三。随后张三交纳了押金与第一期租金。
张三住了两个月后,突然有一位自称是房东的人找到张三,要求张三三日内搬离房屋。
这时,张三才发现原来老陈不是房屋真正的屋主,而是所谓的“二房东”,并且老陈与房东所签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
无奈之下,张三只能从房屋搬走,重新找房。
随后,张三咨询后决定起诉老陈,要求其返还押金、租金并赔偿违约金及另行找房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结果:支持张三的请求
首先,张三和老陈之前签订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需要按照《租房合同》履行,一方履行不了就需要退回财产、赔偿违约金。《民法典》第717条规定,转租期限超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出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但是《租房合同》只在老陈和张三之间,原房主不属于《租房合同》内的人员,因此原房主不受《租房合同》约束,房主作为产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搬走,张三此时只能依照《租房合同》中的约定向老陈主张违约。
法院判决老陈退还张三押金、多支付的租金,并赔偿张三违约金。
三、律师释法:租房要看清房主,二房东危害很大
二房东的危害,就在于本案中如果老陈已经跑路,张三可能很难执行到老陈名下的财产。比如,同样是退押金问题,如果张三是和房主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主不退押金,张三起诉的话,至少房屋这项财产很明确,就在原地放着跑不了,最次结果也是执行房屋;但是和二房东签订合同的结果,就是张三作为租房人只能要求老陈退押金,但是老陈名下能否有房产、车辆、现金,可能不好说。
《民法典》第717条的观点,在超期转租之下,租房合同并不会无效,只是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在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的情形下,超出部分的约定亦为有效,仅仅对出租人不产生效力,出租人可以根据物权主张返还原物,次承租人则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约定主张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