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赖恶意制造虚假交易转移财产,或者直接将财产赠与给孩子、无关人员的行为,执行人都有一项手段,那就是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老赖和对方的交易、财产转让行为。
一、基本法律规定
从现如今的诉讼状况来看,有越来越多的撤销之诉,比如撤销老赖和妻子的离婚协议,比如撤销老赖和不合理对方的交易买卖行为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法院审理撤销之诉,审查的重点
除了基础的管辖、除斥期间问题外,撤销之诉中,法院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对方是否存在不合理转移财产的欺诈损害行为。
1. 三种欺诈损害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 审查债务人和交易对方是否具有恶意。
离婚中所有财产归对方,自己一分不拿,可以直接推定为恶意。因为在这种类似无偿行为场合,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行为本身就有一种恶意,同时由于对方属于纯获利益,没有任何对价,所以进行撤销不会产生损失。
但是如果双方是交易,比如买卖货物,货物我帮你提供担保你买我的货物,此时的审查就存在比较大的难度,需要通过交易行为是否合理,交易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债务人向其提供了诸如有重大投资回报利益、急需资金等合理的正当理由,来具体判断几方的主观状况。
3. 欺诈损害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民法典》将《合同法》中“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正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必须要求这笔交易实际导致对方无法再偿还债务,A欠B货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前几天,A将自己名下100万元的房作价20万元卖给C,A虽然实际拿到了20万元,但A不可能再有钱还给B剩下的80万元,这就实际损害了B的利益。如果是400万元的房屋作家150万元卖给C,虽然降价了很多,但是这150万元已经足以偿还B的债务,此时B就不能要求撤销这笔房屋买卖交易。
审判实践中,一要按照“债务超过”“支付不能”等形式标准审查;二要把握实质判断标准,不能简单采取对比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数量的判断方法;三要遵循“债务人行为时”和“撤销权行使时”的双重标准。前者指债务人行为时即已陷入“无资力”,如果债务人在行为时有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未对债权造成损害,即使后续因财产的变动或贬值导致其不能清偿债务,也不成立欺诈损害行为;后者指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欺诈损害状态仍在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