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有一种情形,那就是一家几代人只有一两套房供居住,在中国的社会状态下,往往是儿子结婚时老人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儿子,等到儿子的儿子(孙子)要结婚时,儿子又过户给孙子。或者不幸儿子先于老人去世,那么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将房子归到孙子名下。
那么,如果孙子结婚后,是否有权利不让老人居住在这套房屋中呢?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以北京市三中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说明——老人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利!
一、基本案情,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儿子不幸去世,通过遗嘱儿子将房屋留给了孙子,孙子拒绝老人居住
于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也就是本案中的两位老人。两位老人有一个儿子,儿子又生了一个儿子——下文称为孙子。
老两口名下有一套旧房,拆迁后补偿了三套旧房,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儿子曾经留下过一份遗嘱,其中载明:“拆迁分得三套房屋归孙子全部所有。”
老人去世后,孙子表示三套房子都是自己的,老人没有居住权利,要求两位老人搬走。
但实际上于某某每月具有4000余元的退休金、张某某每年能在村里获得大约2万元的补助,二位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名下无其他房产。这些资金根本不可能支撑两位老人在其他地方居住生活。
无奈之下两位老人于某某与张某某将孙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套房屋中于某某与张某某的份额,供其养老居住使用。
二、法院结果:两位老人对其中一套房屋享有居住权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定涉案房屋中的一套由于某某、张某某实际居住使用,但该房屋的权属依旧按照约定登记在孙子名下。
北京三中院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刊载,看重的就是其中关于居住权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利益平衡。
本案能支持两位老人的案件重点是:拆迁所得房屋从根本上,来自于两位老人自己建造的旧房,儿子、孙子拿到三套房屋都没有过多的付出什么。
同时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新增设了居住权制度,让本案有了判决的基础——房屋所有权归孙子,但是老两口有居住的权利,谁都不能剥夺。
三、居住权在现如今的社会下,运用会越来越广泛。
北京市三中院在典型意义中写道:“本案就是《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判决中设立居住权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将居住权明确入法可以有效改善和解决部分弱势群体的房屋居住问题,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有利于促进房屋居住形式的多元化。”
可以看出,北京作为全国司法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城市,已经率先开始利用居住权来平衡实际判决中的利益关系,解决弱势群体的居住、生活问题,未来居住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必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