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带来的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解析,尽可能以简练、通俗的语言转化最高院在相关公报案例中的裁判观点,以供非法律专业的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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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名义上是债权转让的资产包,实际上属于银行对公司放贷。
资产包买卖、银行债权转让这种业务对部分公司肯定不陌生,本案就是在资产包买卖中产生的公司和银行方的纠纷。
某公司与某银行订立合同,为《债权转让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合同主要内容是,公司以1062万元的价格向银行购买一批债权,然后公司再委托银行进行清收,清收所得款项在扣除支出费用后(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剩余款项全部作为委托管理费归银行所有。
公司方实际上另外和银行还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公司贷款5400万元,年利率6%。
随后,公司2015年5月13日向银行出具的《关于要求提供债务人信息资料的报告》中载明:“我公司为了在贵行贷款伍仟肆佰万元人民币,接受了贵行债务人A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条件……”银行也案件审理中表示,公司接收这种条件的不良资产转让,是为了获取年利率6%的5400万元的贷款审批(当时行价贷款利率在13%左右)。
二、最高法认为:名为债权转让,实际上是借贷。
最高法的核心观点是,公司与银行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实为双方订立的本金为5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一商业活动中公司方根本没有任何利润空间。
因此,最高法认为《债权转让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其中约定的1062万元实际上是公司向银行贷款5400万元所额外附加的一笔利息,具体这1062万元是否超出了法定利息标准,要在5400万元的贷款案件中处理(大概率判定超出法定利率标准要求银行返还)。
三、律师解析——地方银行合规方面没有五大基础银行“牢固”,存在一定漏洞
银行,尤其是地方贷款银行,大部分案件、贷款并非基于真正意义上的“商业行为”,更多是“个人行为”、“关系导向”,也就由此导致了公司与银行方面、个人与银行的纠纷频发。
尤其现有经济形势下,地方各种债务矛盾更加突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地方银行基于贷款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在法院层面属于无效合同,贷款方可以通过诉讼避免支付高额的不当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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