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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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已过,我们可以讲一讲那些分手导致的奇葩纠纷了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90人看过

以下案例均来自已生效裁判文书、各大法院官网发布的真实案例,本团队仅做改编。

一、恋爱期间男方被逼写欠条,承诺给女方360万元,分手后女方起诉。

本案主要案情,就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写了一些保证书以及欠条,但女方实际没有支付相关资金给男方,随后分手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欠条所书的资金数额。

原告提交2011年6月20日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上载:“今被告保证在今后的日子里关爱照顾原告,不打、不骂、不污辱她,要爱护她,不让她哭,要疼爱原告。如做不到,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一次,罚款500元。几条就是几乘以500。”

原告提交2011年7月17日被告书写的材料,上载:“我,被告,今天许下诺言:1、于2011年10月1日前给原告买个婚戒;2、和原告领结婚证;3、和原告举行婚礼;4、给原告买套红内衣;5、背着原告走100米。如做不到,愿受原告的一切惩罚,永不反悔。”

原告提交2015年9月16日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上载“以后如果没有孩子,责任在我,和宝宝无关。保证不埋怨宝宝,如果埋怨就赔偿宝宝300万元人民币。我自愿书写,以此为证。从2011年我就说结婚,至今未结,所以不生孩子,责任在我,因为我的原因,没能结婚。”

原告还提交了四份欠条,其中一份欠条上载:“2011年2月20日至2013年5月4日,被告以结婚为名与原告发生性关系。2011年,被告自称有正当工作,要娶原告为妻,在2011年6月骗取原告上床后,采用打骂侮辱等恶劣手段,对原告进行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后道歉,2011年9月,2012年7月又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精神抑郁,神经性头疼,茶饭不思,严重失眠恶心,心脏不适,工作生活受限,经原告多次劝解要被告去工作,被告均拒绝,协商无效,原告不能接受被告无业,不结婚的状态,被告承诺赔偿原告精神和青春损失费360万元整(叁佰陆拾万元整)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3年7月6日前先付100万。被告保证按时履行承诺,如违约,原告可依据此欠条,追究被告法律责任。此欠条有效期30年,如被告逃跑或联系不上,原告可找被告父母及亲属追讨欠款。特此证明。……”

当然,最后法院判决欠条没有基础存在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同性恋爱关系内赠与对方500万元的礼物,双方打算前往国外结婚,因此分手后原告主张500万元系彩礼。

本案被告在读研究生期间和原告相识,交往期间,原告给被告买礼物花了将近500万元,被告曾出具收条予以承认。因为双方一度打算去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所以分手后原告主张这部分礼物属于彩礼要求被告返还。

但问题是,即便双方去国外领证了,回国后这种婚姻关系也不会被国内法律认可。

法院最终认为中国婚姻法律适用的主体是男女异性,原被告双方是同性,不能适用彩礼的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三、未成年子女在恋爱期间向恋爱对象借款,为此未成年人父母被告上法庭,法院判父母进行归还。

这是山西省某法院在官网发出的一份案例。

原告与被告(未满十八周岁)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二人因琐事时常争吵,感情破裂导致分手。

恋爱期间,被告虽然未成年但是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了共计一万余元,被告还曾经出具过一张借条。

分手后原告将被告、被告的父母(被告二)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的逻辑跟清晰,首先被告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岁未满十八岁),但是其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已经成立。

但是《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行为需要经过父母的追认才能有效。本案中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被告的父母)的追认,该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

无效的情况下,被告需要返还所有钱款。本案中被告无力偿还,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原告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仍将款项借给被告的行为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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