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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证、在法庭撒谎,被法院罚款10万元!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561人看过

今天有读者向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咨询,对方在法庭上作伪证、虚假陈述,是不是合法合理的,法院是否应该处罚?

一、法官可以视情况进行罚款或拘留

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认为:如果对方的伪证、虚假陈述严重到根本上影响法官的判断,那么这种干扰诉讼的行为应该被处罚。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

因此,对于作伪证、虚假陈述的情况法官有权进行罚款、拘留等。

二、案例一,当事人就借款纠纷隐瞒了担保人已经偿还部分债务的情况,判其罚款10万元。

本案基础借贷纠纷的案件比较复杂,在这里我们不加以赘述。大体情况是,黄先生借钱给某公司,某公司拉上杜先生进行担保。

在过程中,黄先生起诉了杜先生和公司,要求公司和杜先生偿还借款,但是问题是,黄先生已经扣住了杜先生的家具用以抵债——整个一审二审中,黄先生一直不承认这点,导致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中出错,判决杜先生和公司一起继续还债,经过再审本案才得以“翻身”。

基于法院错误判决的基础是黄先生不如实告知信息,所以法院裁定对黄先生进行罚款,最高院受理复议后的表态是:黄先生作为债权人明知保证人杜先生以家具抵偿部分借款的事实,并在诉讼过程中隐瞒该事实,导致一、二审作出错误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黄先生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决定对黄先生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

三、案例二,伪造银行流水,被法院罚款5万元。

本案系债务人祝先生、陈某华与债权人季某、担保人李某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数额、利息约定、还款事实是三项主要审理内容。

在本案中,祝先生为证明其已清偿欠款10万元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但随后法院查明这笔流水系祝先生伪造的证据。

最后法院综合认定祝先生的行为明显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因此裁定对祝先生实施5万元的罚款。

以上就是有关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虚假陈述可能带来的结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现类似情况应该及时向法院方反映,并可以要求法院对这种干扰正常审判活动的行为加以处罚——罚款甚至拘留。如果您有相关纠纷或者疑问,可以私信、评论区留言咨询【留言可以直接描述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qjzls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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