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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看明白,法院如何定义彩礼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74人看过

最近一则新闻,又将订婚、彩礼推上了热搜。

本文,就带读者们了解一下法律、法院如何界定彩礼。

一、我国法律本身不支持“买卖婚姻”的行为,但是彩礼目前更认为是一种长期合理存在的社会习惯。

首先,我国从法律层面不倡导高额彩礼,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专门提出“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遏制高价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是社会的共同期盼。

但是,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男性成家的必需选项。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非常复杂,本文在此不加评述,但可以明确的是,从生活角度彩礼有存在的必要性。

司法中涉及纠纷,大部分是女性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就彩礼返还数额产生分歧。下文主要讲解的就是如何确定彩礼范围、如何确定返还比例。

二、哪些金钱不能认为是彩礼?

法律中所述的彩礼,既包括直接支付的金钱,又包括结婚时的金银首饰、房、车等。

结合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实践经验,下列财物及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

1.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比如北京,大部分是一方出房另一方出车,并没有明确的彩礼习俗。

2.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而赠予的财物;比较典型的有,情人节、对方生日、恋爱纪念日赠予对方的金钱、礼物。

3.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比如双方共同旅游所花费的支出。

4.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这部分费用不界定为彩礼,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双方往往都会因此获利,双方彼此各自负担对应亲朋方的费用。

三、法院如何判定彩礼返还数额?

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在实施中“名存实亡”,相关规定法官只是作为参考,实际上法官有另外的评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简单的返还情况: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实践中,我们结合大量案例以及最高院多个法官发表的论文、评述,总结以下影响法官判定彩礼返还数额的标准。

1.共同生活时间。这是影响法官判断返还数额最重要的标准。

我国的现实情况很复杂,很多地区、很多夫妻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已经实际生活多年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此时,双方已具有婚姻的实质内容,要求全部返还彩礼,不符合习惯做法。

简单来说,双方未共同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均应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根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双方共同生活3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不再予以返还。

2.生育情况。生育本身会对女性造成一定负担,实践中法官会考虑双方孕育子女的状况确定返还数额。

3.彩礼数额。远远高于当地平均水准的彩礼数额,往往法官倾向于判定女方返还过高的部分。

4.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

以上就是有关彩礼的主要法律内容,如果您有相关纠纷或者疑问,可以私信、评论区留言咨询【留言可以直接描述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qjzls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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