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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注意!法院审理中企业间借款一般以获利为目地!高利息大概率会被支持!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483人看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法律上一般认为属于互相帮助为主要目的,对于依靠放贷收取利息生活的人,法院现在都认为其放贷无效,约定的利息无效,借款人只需按照最低利率年化3%左右进行还款。

但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完全不同,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借款利率有效,下文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

一、公司之间借款无借据,但是有老板们之间的聊天记录

东方公司老总余老板在购买某家信托产品时,经理财经理介绍,认识了扬州公司的老总朱老板,两人于是成了好友,扬州公司老总朱老板以自己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余老板借钱。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以上东方公司向扬州公司转账3000万元,备注均为借款。

2016年到2021年扬州公司陆续还款了3000多万元。

但是关于这3000万元的借款利息如何计算,两家公司就产生了争议,于是闹上了法庭,东方公司起诉要求扬州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50万元并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

二、东方公司老总余老板和扬州公司朱老板的聊天记录——法院界定利息标准的重要证据

在2019年1月4日余老板曾向朱老板表示“这些年,事情也不确定,我也没有什么收益,1000万元的利息也是最低的。这您都知道……”,朱老板则回复称“可以,您放心,您的好我都记在心里!”。

这其中的1000万元,余老板认为就是双方约定的利息。但是扬州公司一方认为本案没有任何利息。

三、法院认为,公司之间借款一般以收益为主,结合其他证据认为本案存在10%的利率。

还记得余老板、朱老板怎么认识的吗?当时的信托理财,投资回报率就是在10%——这是本案重要基础。

法院认为,关于利息问题,《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条规定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从规定的内容可知,对公司来说,民间借贷解释强调的则是交易的效率性。换言之,企业之间的借款要考虑借款的获利。

因此法院综合认定本案聊天记录中的1000万元是两家公司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最终判扬州公司归还550万元的借款以及按照10%计算的利息。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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